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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」第2條、第4條及第5條附表2至附表4,名稱並修正為「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」

一、依原民會112年9月7日原民人字第11200434204號函辦理(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)。
二、依旨揭辦法第4條規定,公教人員請頒該獎章,由其服務機關(構)、學校或單位向原民會推薦。另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轄屬學校。

 

◆相關文件: 

修正條文

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

發布令